工程實踐中發現,很多沒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,在設置擋煙垂壁時采用了活動式擋煙垂壁,但是沒有相應的感煙火災探測器聯動控制下降,僅僅設置了手動開啟裝置,有些手動開啟裝置甚至是遙控控制。這就造成發生火災時,沒有感煙探測器報警聯動,電動擋煙垂壁無法自動下降至相應高度發揮擋煙作用。
依據《擋煙垂壁》XF533-2012第5.2.3條的規定,活動式擋煙垂壁的運行控制方式應符合以下要求:
a,應與相應的感煙火災探測器聯動,當探測器報警后,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;
b,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后,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;
c,系統主電源斷電時,活動式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,其運行性能應符合5.2.2的規定。
因此,對于沒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場所,如果采用活動式擋煙垂壁,應設置專用的感煙探測器聯動控制擋煙垂壁自動下降,如果擋煙垂壁兩側都有可能受到煙的作用,則應在其兩側附近防煙分區內均設置不少于兩只獨立的感煙探測器,用以聯動控制擋煙垂壁下降,同時應滿足系統主電源斷電后自動下降至相應高度的要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