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火卷簾在地下車庫中的應用,新版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-2014(2018年版)》(簡稱《建規》),對防火卷簾的應用部位和長度進行了限制:6.5.3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除中庭外,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;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該部位寬度的1/3,且不應大于20m。《汽車庫、修車庫、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067-2014 》(簡稱《車火規》)關于防火卷簾的應用表述如下:5.2.6 防火墻或防火隔墻上不宜開設門、窗、洞口,當必須開設時,應設置甲級防火門、窗、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.00h的防火卷簾。爭議:由于車庫專項規范未對防火卷簾的使用長度進行限制,故汽車庫是否可執行《車火規》專項設計規范,不對防火卷簾的使用長度進行限制?本文觀點:《建規》中關于防火卷簾長度的限制適用于車庫防火設計,理由如下:《建規》總則中規范使用范圍如下:1.0.2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、擴建和改建的建筑:
1 廠房;2 倉庫;3 民用建筑;4 甲、乙、丙類液體儲罐(區);5 可燃、助燃氣體儲罐(區);6 可燃材料堆場;7 城市交通隧道。
人民防空工程、石油和天然氣工程、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筑防火設計,當有專門的國家標準時,宜從其規定。依據總則使用范圍的說明,除特殊工程執行專項防火設計外,其余工程設計應執行本規范規定,地下車庫屬于工業、民用建筑一部分,理應執行規范規定;《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098-2009 》4.4章節關于防火卷簾應用規定:4.4.3用防火墻劃分防火分區有困難時,可采用防火卷簾分隔,并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不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10m;當防火分隔部位的寬度大于30m時,防火卷簾的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寬度的1/3,且不應大于20m;
2 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3h;《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》中關于防火卷簾應用規定與現行《建規》規定一致,由于“3.1.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、規模、戰時及平時的用途,應根據城市的人防工程規劃以及地面建筑規劃,地上與地下綜合考慮,統籌安排。”(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GB50038-2005),實際項目應用中,防空地下室大多結合平時使用功能,采取平戰結合方式進行布置,有防空工程的項目應當執行本條文規定。為滿足地下汽車庫功能需要,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已比平時地下室防火分區最大面積放大至2000平方米(設置自動滅火系統翻倍),為提升安全性,地下汽車庫防火分區防火卷簾的使用長度應當執行《建規》條文關于防火卷簾長度限制的規定。